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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的时效是自员工发生伤害事故之日起30日内,如超出这个时效,用人单位就无法申报工伤,工伤职工个人可以在发生伤害事故之日起1年内自行申报工伤。所以申报工伤并不存在所谓的60个工作日之说。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不需要。工伤发生后,职工有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而不是司法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一定差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评估的,应当向司法评估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评估材料,并对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司法评估机构应当检查并记录评估材料的名称、类型、数量、特征、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评估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客户提出。本通则所称的评估材料包括生物检测材料和非生物检测材料、比较样本材料等与评估事项有关的评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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