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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买房,婚前或婚后取得了房产证,该房屋应当属于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2、婚前买房,婚后追加另一方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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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买房,婚前或婚后取得了房产证,该房屋应当属于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2、婚前买房,婚后追加另一方这种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全款买房,购房合同上写两个人名字,没特别约定就是共同所有,如果约定比例,可就协定比例各自拥有房产。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则一般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1.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为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2.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进行分割。 3.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对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一方父母登记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5.登记前双方父母买的房子,在双方离婚时,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如果有可能,在结婚前还完贷款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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