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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
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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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伙散伙产生的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处理;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分配、承担。《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人退伙合伙财产应当经过结算后,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五十二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所有合伙人担任;未能由所有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所有合伙人一半以上同意,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后15天内指定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未在15天内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结算事务;(3)清理欠款;(4)清理债权和债务;(5)清理合伙企业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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