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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探视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去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探视孩子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利,另一方应当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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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探视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去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探视孩子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利,另一方应当配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我国的《婚姻法》有规定:对于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的个人以及单位也要协助执行。 2、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这里所说的强制执行的对象,只是拒绝履行协助责任的那一方而不是子女。因为大部分的探望权纠纷案件都涉及了人身问题,所以万一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伤害。 3、如果离婚以后,子女已经年满10岁,那么他们对于是否进行探望,已经具备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会征求子女的意见,在子女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探望权的。所以,如果是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话,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综上所述,探视权是离异后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合法权利。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双方应就探视权的行使遵行平等协商的原则,于离异时对探望问题,包括:探望方法、具体探望时间等详细的进行协定、安排。如离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再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裁决。并且,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协助对方探望的义务。如拒不执行,享有探望权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对方行使探望权时想要直接带走不送还,不让其接走是合法的。如果只是暂时接走孩子,到约定的时间会将孩子送回,是允许接走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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