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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不是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又名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行...
1、口头遗嘱是口头形式,不是要式行为。 2、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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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不是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又名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行为即可生效。
1、口头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可以用口头的形式订立遗嘱,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并且需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危急状况解除,在事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原先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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