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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刑期间,只要没有被判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和选举权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没有选举权和选举权。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
服刑期间,只要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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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刑期间,只要没有被判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和选举权;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同于独立适用的主刑。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分为定期和终身,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期限,同时执行。也就是说,3个月以上2年以下。判处拘役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一生的政治权利。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提名代表候选人、选举权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投票等。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无论是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次选举前,在上次选民登记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服刑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没有选举权。没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有选举权。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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