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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全称应该叫暂予监外执行,它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应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当然也包括监外执行,因此,监外执行也是可以减刑的,只不过实践中可能比较困难。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法律并没有规定办理监外执行需要交钱。
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娃儿身心健康,保障娃儿的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关于娃儿抚养权的裁判。具体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娃儿不宜与其共有生活;有抚养要求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娃儿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由,娃儿确实不能随母生活的。(二)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娃儿随其共有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能够优先考虑:已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原由丧失生育本领的;娃儿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娃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三)爸妈两方抚养娃儿的要求基本相同,两方均要求娃儿与其共有生活的,但娃儿单独随祖爸妈或者外祖爸妈共有生活多年,且祖爸妈或外祖爸妈要求并且有本领帮助照看好孙娃儿或者外孙娃儿,可作为娃儿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要求予以考虑。(四)如果未成年娃儿在10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娃儿的意见,并尽可能照看娃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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