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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是否可以在开庭前撤诉?

2024-11-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条件满足时可以撤销诉讼请求: 1. 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均可,或者经由特别授权确认的委托代理人也具有该权利。 2. 申请人主动申请撤销诉求,且并非受到外力压迫不得不为之。 3. 申请人提交的撤销诉求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绝不允许骚扰、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以任何方式避开法律的制裁与管控。 4. 申请人必须于判决生效前提出撤销诉求。一旦相关司法机构裁定批准撤销该诉求,则终止审理并宣告诉讼程序正式结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在撤回离婚诉讼后,若无新的事实根据和充分理由,六个月之内再次提出诉讼,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此案。 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原告申请撤诉。如果准许,则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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