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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
《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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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或者请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公证遗嘱,遗嘱公证行为不能代理。而且应该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遗嘱人在公证人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遗嘱,公证人员在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之后依法作出公证,出具《遗嘱公证书》,一式两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特别委托的一般情形: 1.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1] 2.赠与。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和解。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做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的协议。 4.诉讼。 5.申请仲裁。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律师代理。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遗嘱必须由遗嘱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亲自拟定,并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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