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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
财产保全能有效控制债务人转移财产,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在诉讼环节中至关重要。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债务人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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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条件: 1、免除须以意思表示为之。 2、免除须向债务人为之。 3、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4、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
债权转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二、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可转让的。 5、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和程序。 债务转让的条件如下: 一、必须有有效的债务。 2、转让的债务是可转移的。 3、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必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转让达成协议。 4、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1.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 2.与之相对应的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的履行标的虽有数种,但当事人只能从中确定一种履行,也只有在履行标的确定后当事人才能履行债。 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是指在债的成立之始就有两种以上的履行可供选择。可供选择的数种履行,可以是标的种类上的不同,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提供劳务可以是标的物的不同,或劳务的内容不同也可以是履行时间上的不同,履行方式的不同,履行地点的不同。凡在债的给付标的、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诸方面可供选择的债,都为选择之债。 与之相对应的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的履行标的虽有数种,但当事人只能从中确定一种履行,也只有在履行标的确定后当事人才能履行债。如无须确定债的履行标的就可以履行,则该债不为选择之债。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给付的选择,是指当事人就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中选择一种履行的意思表示。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 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无明确约定时,选择权应归债务人一方享有。债权人或债务人有选择权的,其选择权的行使应向他方以意思表示为之,自选择的意思到达对方发生效力,而无须对方承诺。第三人有选择权的,其选择权的行使应向债权人及债务人双方为之,自选择的意思表示到达最后一方时生效。履行不能的特定方法,是指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只有一种可以履行而其他均发生履行不能时,则当事人并无选择的余地,只能按可以履行的标的履行。此时,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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