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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视情况而定,退休后个人的社会保障福利部分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如养老金,如果退休后还存在其他社会报酬收入并达到纳税标准的仍然需要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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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分两种情况。 1、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所取的工资、薪金不用交个税 2、如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有关规定,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或提前离岗手续后,从元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的,应按从办理退养到法定退休期间的月份进行平均,并于当月领取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基数,在减除扣除数后对照相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16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你的信息不完全,我只能说这么多,具体的你自己算吧,我想你说的应该是第二种情况。 按照新出台的有关文件,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工人)的,退休时分别由双方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重组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2003年10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2003年10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1972年8月15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以下几种情况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3、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4、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应税所得(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等等,均属于纳税范围,应按照相关纳税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你退休后再应聘所得收入不属于退休工资,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你再任职的公司就你所取得的700元收入(4200元-3500元)按3%的税率代扣个税并无不当。有人认为,对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税。因为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后再任职的,与聘用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相应地,所得收入属于劳务报酬,而非工资薪金性质。但是,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低税负,这对退休人员是有利的。因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3%至45%,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其中,余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1500元至4500元的税率为10%,4500元至9000元的税率为20%。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额,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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