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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股东需要在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法院起诉管辖地主要是根据以下两点: (1)人民法院辖区与国家行政区域相一致,使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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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但是怎样约定管辖法院,不算一件非常简单和随意的事: 1、当事人应当明确协议选择的是诉讼法院。曾有一案,对方利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提交供方所在地司法管辖”并依此向原告所在地起诉,本律师提交管辖异议,认为“不光法院诉讼,商事仲裁、法院主持的人民调解都属于司法管辖范畴,故双方未明确约定为法院诉讼管辖”。结果法官果真裁定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对方官司未审先折一阵,晕得赶忙换了律师。 2、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莫作口头约定。 3、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例如普通案件不能约定一审直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专属管辖(例如不动产纠纷、继承遗产纠纷)。 4、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的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一的人民法院管辖。举个例子说,分处佛山和中山两地的当事人就不能因为风景美或者欣赏其审判水平,随意约定发生争议由北京某法院管辖(除非北京法院是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 5、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应当明确,指向确定。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1、公司解散诉讼的管辖法院是公司是住所地法院。公司被法院判决解散之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制定并执行分配方案之后,公司就不再有资产。此时才能注销。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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