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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通过网络平台,进入房管局信息中心对外的一个网上房屋转让合同签订系统,进行房屋转让合同的订立、签订、备案等信息处理。...
①出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按规定将会被处以行政处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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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7月1日起,办理新增登记备案时,住房证明为下列7种类型的,应当提交网签合同文本后,方可办理租赁备案: 1、绿色或黄色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咖啡色房屋所有权证; 3、红色不动产权证; 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及房屋交接书; 5、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及房屋交接书; 6、新建商品房出售合同,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 7、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备案。 二、申请材料中的“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应当当场核验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三、取消新增合同登记备案的单方申请,保留注销登记备案中,房东单方申请注销登记备案。 四、取消“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业务种类,合同到期后续租的,应办理新增登记备案。 五、房地产权证等住房证明上,产权人过世的,当事人需办理继承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六、房地产被抵押的,当事人仍需提交住房证明原件,原件核对后返还,收取复印件。 七、产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八、公共租赁房项目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住房证明包括:1、已取得产证的,提交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2、尚未取得产证的,若属集中新建项目的,提交公租房公司的土地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若属配建项目的,提交开发企业的土地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开发企业与公租房公司的房屋移交证明文件。 九、新增一类“住房证明”:商办用房等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区政府相关证明文件。
上海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各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将为租赁当事人提供合同网签服务;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将通过“962269”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由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
一、办理方式 1.如果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撮合达成的住房租赁交易,可与其进行合同网签。 2.如果是出租人自行出租房源的,可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实施合同网签服务。 二、所需材料 (一)《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申请书》(原件); (二)出租方与承租方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三)住房权属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注:申请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共同到场(如出租方和承租方为自然人且有共有人的,双方至少有一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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