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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破坏旅游资源、损坏旅游服务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二)未按照法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三)向旅游经营者摊派费用,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的;(四)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以及旅游咨询、投诉、救助电话等信息;(二)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三)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旅游者;(四)对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五)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标准提供安全卫生、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标准;(六)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接受旅游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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