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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9l条规定,公共财物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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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对国家管理的正常秩序的侵犯。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主观目的。贪污罪的认定: 1、贪污的数额起点,5000元以上的,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给予处罚。不满5000元,情节较轻的,有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分清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的界限。 3、分清贪污罪与公司侵占罪的界限。对贪污罪的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另外,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因此,作为贪污罪的对象有三种:一是公共财产;二是国有财产;三是非国有单位财产。公共财产分为两类:一类是当然的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专项基金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有权属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赠或者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者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资金和二、拟定的公共财产,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有财产。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私有财产包括: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和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等财产。虽然拟定的公共财产所有权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在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的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应以公共财产论进行。一般来说,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其中当然,国家工作人员为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为贪污罪的对象为公共(国有)财产;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为贪污罪的对象为国有财产;国有单位委派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为贪污罪的对象为国有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勾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为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国有财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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