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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用工的工伤赔偿(索赔)中,首先需要锁定索赔对象,即谁是赔偿义务人。除了合法存在的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这种情况外(这种情况当然应当以合...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工伤保险争议时,可以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实施一次性赔偿。其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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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导致伤残,该用人单位应当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工作导致伤残的,除了承担该职工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外,还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
在非法用工的工伤赔偿(索赔)中,首先需要锁定索赔对象,即谁是赔偿义务人。除了合法存在的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这种情况外(这种情况当然应当以合法存在的单位作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由于非法用工“单位”并非是合法存在的,在诉讼或者仲裁时应该将该“单位”的出资人列为被告。现实中还有如下情况:第一,合法存在的单位使用另一非法存在的名称进行经营或者非法经营后,又合法地注册成立了。在此种情况下,应当以合法存在的单位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第二,个人或者合伙投资人冒用单位名称,实施了非法经营的行为。此种情况下,应当以实际投资人作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进行索赔。第二种情况非常容易与雇员受害相混淆。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非法用工的索赔是以工伤为中心展开的;雇员受害则是以民事侵权赔偿为中心展开的。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雇主是否以“单位”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使用劳动力,雇主与雇员是否以履行劳动权利义务为内容。比如,某单位临时找来李某拆一堵墙,李某就是民法上的雇员,而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李某一旦发生工作伤害,则属于雇员受害(索赔)(提供劳务者受害)。相反,王某以某某公司名义招聘了刘会计,以月薪计,如果刘会计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非主要责任),则她可以要求王某承担非法用工赔偿责任。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级伤残的,可获得16倍的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赔偿金由非法用工单位支付。《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指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办法》明确,非法用工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办法》说,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 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 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 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 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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