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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规定中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汇款作出了不得委托授权的规定,对代履行是可以委托的。...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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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出发点必须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此外跟行政强制措施的施行主体相关的条文还有: 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第三款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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