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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储蓄存款人死亡后办理存款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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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况合法继承人应办理死亡亲属存款继承,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要支取该存款,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享有合法继承权的有效证明。如果合法继承人有多人,但对死者的存款分割没有争议,或者只有一个继承人,那么,继承人可持存单、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经公证处调查审核,符合出证条件的,由公证处出具继承证明书。当然,公证费用有时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但如果多个合法继承人对存款的继承权有争执,就不能向公证处申办继承证明书,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死者存款继承权归属以及各继承人应得的份额作出判决。
继承人想取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有的存款,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对被继承人财产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这份证明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扩展资料: 《储蓄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转移或支付程序的联合通知》,储蓄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转移和支取应遵循以下规定:(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身份、提取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继承权证明。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转让或者支付手续。(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未向储蓄机构申报遗产继承过程,也未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到储蓄机构支取或转移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视为正常支取或转移存款,储蓄机构对事后的存款继承纠纷不负责任。(3)在国外华侨、港澳同胞等国内储蓄机构存款或委托银行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的,凭原存款人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公证申请继承证明,储蓄机构办理存款转让和支付手续。(4)在中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存入中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存款过户手续按与中国公民存款相同办理。与中国订立双边领事协议的外国侨民,应当按照协议的具体规定办理。(5)继承人在国外,可以凭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我驻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正机关申请继承权证明,储蓄机构可以办理存款过户和支取手续。(六)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且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其存款上缴国库并归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存款可转入集体所有。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的存款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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