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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援助对象条件和援助案件范围的,市法律援助中心将免费援助,指派或选派律师代理援助案件,律师费用由政府财政补贴。这就是通常说的免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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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法律援助的相关费用主要来自法律援助资金。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责任财政支持,即财政拨款,这是法律援助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和基础。第二,社会捐赠是法律援助资金的补充渠道,包括基金接受的捐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或者一些社会弱势群体的捐赠、法律服务组织的捐赠。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2、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这种监督是对法律援助资金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检查和监督,是检查和监督法律援助资金使用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3、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和资金规划。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详细请关注《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章节。
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发送申请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由办案部门转交相关决定。对于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及时转交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书面结论通过看守所转交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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