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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隐瞒境外存款罪主要需注意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一)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隐瞒境外存款罪不以存款来源的违法性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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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存款的来源,不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工作报酬、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还是违法犯罪所得;也不论是本人亲自存在境外,还是托人辗转存于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其次,本罪必须以违反国家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申报境外存款的特定义务为前提;如果没有向国家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则不构成犯罪。接着,即使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在境外存有巨款,因其没有申报的义务,均不构成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罪。最后,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掩盖非法收入,有的是出于对国家的不信任,但无论是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隐瞒境外存款罪不以存款来源的违法性为构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也属于规定的境外存款,如依法继承的财产等。因为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立法原则是针对境外存款的监督,而不在于追究其财产来源是否有过错。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不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隐瞒不报境外存款,且数额较大的事实才能构成犯罪。因此,从犯罪形态看,这种犯罪只有既遂,没有未遂。隐瞒境外存款罪的认定及处罚 2.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受贿后,将赃款转移出境,存入境外的银行的行为,法律已明确规定为犯罪。所以,如查明行为人已构成贪污罪或受贿罪,又将赃款偷偷转移存入境外,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对确实查不出犯罪来源的“存款”,可只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定罪量刑。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应以臣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处。 隐瞒境外存款罪的认定及处罚 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隐瞒境外存款罪,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2年以下有朗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较轻”是指在境存款数额较小,案发后主动坦白交待、认罪,态度好等情节。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隐瞒不报的行为。“境外存款”,是指在中国国境、边境以外的地区或者国家的存款。“隐瞒不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如继承遗产、合法的劳动报酬等,不按规定申报而隐瞒存入境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认定隐瞒境外存款罪,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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