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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欺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诈骗做法。根据(刑法)犯本罪的,处五年...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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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诈骗的概念: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作废的、冒用的、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贷款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通过欺骗手段欺骗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获取贷款,意思是贷款行为人返还;贷款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使行为人获得贷款,不准备返还贷款。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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