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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
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程序终止。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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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写明下列各项:(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三)裁决的内容及其理由;(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五)决定的日期;(六)其他有关事项。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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