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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是危害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
这取决于吸毒者的吸毒目的、吸毒方法和吸毒结果。如果只是毒死这只狗,不让死狗再次中毒,同时这只狗的价值不足5000元,就不会成为犯罪。否则,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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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少年多次用弩、毒针等工具射杀他人喂养的狗,再将狗窃取后销售,所得款两人均分。安徽舒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 2014年8月至9月7日间,秦某与王某驾车至该县某些乡镇,多次用弩和毒针射杀他人家养的狗,等待狗中毒死亡后窃取销售至该县沈某处,所得款两人均分。在成功进行了三次射杀狗狗行动后,9月7日夜间,在该县一小区内射杀居民喂养的一只狗,秦某欲窃取该狗时被狗主人发现未果,现场抓获。王某于同年9月9日被警方抓获归案。弩及毒针被办案民警依法扣押,后经鉴定:查获的毒针中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 案发后,两少年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狗狗的主人4000余元。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均无异议。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交代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给予从轻判处。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秦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1.这要看投毒者的投毒目的、投毒方式,投毒结果; 2.如果仅仅是要毒死这只狗,并且不让死狗被人吃了再次中毒,同时这只狗的价值不足1000元,那么就不构成犯罪;如果狗的是特种狗,如警犬、辑毒犬、救援犬等价值超过2000元以上,就构成愿意破坏公私财物罪; 3.如果投毒的方式上,虽然是针对狗的,但是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如狗肉被人吃了中毒死亡,毒品流向水井、河流、食物,可能造成不确定的多人中毒死亡,则构成投毒罪。
这要看投毒者的投毒目的、投毒方式,投毒结果。 如果仅仅是要毒死这只狗,并且不让死狗被人吃了再次中毒,同时这只狗的价值不足1000元,那么就不构成犯罪;如果狗的是特种狗,如警犬、辑毒犬、救援犬等价值超过2000元以上,就构成愿意破坏公私财物罪; 如果投毒的方式上,虽然是针对狗的,但是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如狗肉被人吃了中毒死亡,毒品流向水井、河流、食物,可能造成不确定的多人中毒死亡,则构成投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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