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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条明确...
所谓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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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可以撤销保证书。除非对方同意(建议以书面形式)或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规定合同撤销前的处分行为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但是在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合同无效的,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当事人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无条件撤销。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明显不公平的,不利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行为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欺诈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违反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造成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著不公平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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