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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
什么是经济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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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金融凭证诈骗罪构成的要件,和立案的标准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国家金融凭证管理制度,而且损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更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诈骗活动,数额较大。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4、主观要件本罪必须是故意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所谓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所提供的凭据与证明。利用委托收款的方式进行银行结算,其必以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的凭证,并提供收款依据为前提。收款的依据一般有经济合同、各项劳务费用的收费单据、各项代办业务的手续费凭证等证明。委托收款凭证根据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情况,具体采用哪种,则由收款人自己加以选择,在付款期满后,银行即将应付的款项划转到收款人的帐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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