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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规定,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如下: 2、监理人对于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3、验收合格后,由监...
验收竣工工程的程序是: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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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规定,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如下:1、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申请报告以及其他的相关材料文件;2、监理人对于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3、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另外,构成具备验收的条件主要包括: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等等。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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