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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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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另外,如果超过了确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赔偿权利人确需配制辅助器具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五至十年,具体年限由法院确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另外,如果超过了确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赔偿权利人确需配制辅助器具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五至十年,具体年限由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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