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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5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母婴保健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这就是要求男女青年在之...
我国于1995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母婴保健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这就是要求男女青年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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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现役军人同地方上的公民一样,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负有婚姻法规定的义务。现役军人结婚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方可确立夫妻关系。 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为了纯洁和巩固部队,为了增强军地、军民团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80年12月29日颁发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战士在未满现服役期间不准结婚;部队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干部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要求对其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还规定了,军人要求结婚,必须先经过部队审查批准,由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离婚,亦有特殊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根据这一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如果是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就不适用上述规定,而应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法律对军婚有哪些规定?”
我国于1995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母婴保健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这就是要求男女青年在之前进行健康检查的法律依据。但是,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中,没有了强制的规定与硬性要求。所以,婚检成为了自愿选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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