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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司法厅文件 豫发改收费[2004]1363号 关于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律师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内容、收费办法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和收费。 二、诉讼、仲裁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计件收费,非诉讼案件由双方签定协议,协商收费。对条件成熟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试点。计时收费办法、计时收费试点单位由河南省律师协会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核准。 三、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前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待处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律师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明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律师服务收费公布的内容和方式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二OO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解答法律资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每件不超过100元;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每件不超过200元;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的协商收费。 二、代写法律文书 代写诉讼文书以及制作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每件不超过2000元; 2、起诉阶段每件不超过3000元; 3、一审案件每件不超过4000元;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不超过5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5、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收费。 6、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二审案件收费标准1000——5000元; 7、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二审案件收费标准可以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四、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不超过3000元;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行政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可以在以上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浮幅度不得超过100%。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六、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每件收费1000——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收费。争议标的在10000元以内的,每次收费1000元;争议标的在10000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计费率见《河南省民事案件分类计费标准费率表》。 河南省民事案件分类计费标准费率表 争议标的分类 收费标准费率 1--10万元以内部分(含10万元) 3%以内 10--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2.5%以内 50--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2%以内 100--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1.5%以内 500--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 1%以内 1000--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 0.75%以内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以内 所以,对于你提出的问题,如果没有涉及财产,费用是1000到3000元;如果涉及财产,争议标的在10000元以内的,每次收费1000元;争议标的在10000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计费率见《河南省民事案件分类计费标准费率表》。
如在诉讼阶段提出的(重新)鉴定,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确定司法鉴定机构。该司法鉴定机构的确定,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数据库随机抽取,由人民法院出具委托手续。(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确定后,由该司法鉴定机构通知(提出鉴定)当事人缴纳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写字楼、别墅、公寓、商铺等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无法约定的执行政府发布的基准价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由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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