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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
在中国被称为等待审查的是,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刑事诉讼而被刑事拘留的人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命令保证人或者支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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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应当是警方在采取刑事拘留之后,案情出现重大变化相关证据显示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的犯罪嫌疑逐渐下降或者大幅度下降甚至完全消失因此警方将嫌疑人释放也有可能是警方将安全递交至检察院后,检察院综合分析案情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进过补充侦查后检察院方面仍然认为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作出不起诉决定上述情形之中,除了检察院认为具备犯罪事实但是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之外都属于警方对当事人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系错误的拘留措施当事人会得到一定的国家赔偿
(一)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释放证明书》是指看守所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释放通知书》后,为被释放人开具的释放凭证。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 ①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 ②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 ③逮捕后,办案机关经过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负刑事责任撤销逮捕后,通知释放的; ④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 ⑤经人民检察院审判作出无罪判决,通知释放的。制作《释放证明书》的目的,是对依法宣布被释放的人,证明该人已被解除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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