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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10万的或者以上的处10年以上,并可以没收财产,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2受贿5万的不满10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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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只能由特定的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构成。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非国有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均不能构成本罪。从现实情况以及逻辑分类的角度来看,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有两种解释:其一,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即可,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和结果;其二,是指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不要求客观上实现了该利益。不难看出,只有第一种解释才是可取的:既然可以肯定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财物之前或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仅在客观上形成了职务行为与财物相互交换的约定,从而使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与对方的财物形成对价关系,而且也使一般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用财物收买的,即只要给予财物,就可以使其为自己谋取利益。概言之,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行为本身就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了侵犯,并非待其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更不要求客观上实现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包括实现部分利益的情况)才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侵犯。这是理论界逐渐趋于一致的认识,更是目前司法解释所认可和接受的认识。
这不一定的,各地标准不一样。经济发达地区就高一点,经济不发达的就低一些。一般在5000元是左右。但个人贪污数额虽然不满5000元,可是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下或者;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止5000元了,达到触犯刑法,有法律制裁的数目远远高于5000元。我国《》规定,个人贪污或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但情节算“特别严重”的标准全在当审该案法官的心里。这是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用《量刑指导规则》把“收多少钱判几年”定得一目了然,会使法官如“木偶”,判案类似做加减乘除法。如何看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省检察官协会会长、安徽省检察院前检察长宋孝贤提出:“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贪污腐败案件,从10年到死刑,不仅尺度难以把握,还给司法腐败留有空间。”所以,省的这个《量刑指导规则》开篇就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合法适度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对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一万元加特定情节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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