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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赴台申领遗产。可以通过因探病、奔丧等原因亲自去台后实现; 2、委托在台湾的亲友、同乡会代为申领遗产; 3、委托在香港、澳门等第三地的...
大陆居民继承在台遗产的方式有: (1)本人赴台申领遗产。可以通过因探病、奔丧等原因亲自去台后实现; (2)委托在台湾的亲友、同乡会代为申领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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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l992年两岸在新加坡签订的“两岸公证文书查证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台湾地区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在台遗产的继承:(1)在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公证书》;(2)向台湾法院提出继承申请,台湾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确认大陆继承人的继承权;(3)办理相关的免税手续;(4)向遗产保管人(通常为被继承人的善后处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遗产的要求;但根据台湾地区的规定,每一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限额最高为200万新台币,超过部分会收归台湾地区所有。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
大陆居民继承在台亲属遗产,主要需要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和委托公证。亲属关系公证是为了证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委托公证,是表明受托人有权为委托人办理相关继承事宜,以及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于涉台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和委托公证书,一般在同一个符合资质条件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处再按特定格式出具。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份公证文件经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验证”后,才会被“推定为形式上真实”,方可在台湾使用,“验证”通常由在台的受托人办理。
大陆居民继承在台亲属遗产,主要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和委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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