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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

2025-01-21
关于设定抵押权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时,出卖人仍然没有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也没有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依据建设部的《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屋管理机关是不能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合同履行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向买受人释明,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经释明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买受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使涤除权,法院应予准许,并判决买受人直接代出卖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然后再将该部分款项从未付购房款中予以扣除,待抵押权消灭后再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和《房屋登记办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n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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