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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另一个重大区别是在审理机构方面,行政赔偿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行政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刑事赔...
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为: 1、赔偿义务机关不同,前者的赔偿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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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区别1、二者都分为人身权损害赔偿和财产权损害赔偿。但是,中,前面列举几类后,最后总有一类兜底条款,人身方面,“认为损害了其他人身权利的”,财产方面,“认为损害了其他财产权利的”。所以行政赔偿的标准就是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而刑事赔偿,仅限于列举的几类,最后没有兜底条款。可根据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记忆列举的刑事赔偿:首先,公安机关侦查,在其侦查期间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例如违法拘留侦查完毕交给检察机关批捕、提起公诉,此过程中错捕的、错判的判决后交给监狱执行,执行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
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的区别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虽然都是国家赔偿的程序,但两者的差别也是十分明显。 (1)在行政赔偿中,赔偿请求经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请求人不服的,不需要再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而在刑事赔偿程序中,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不服的,还不能马上就诉请法院来解决,而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这道程序是行政赔偿程序中所没有的。 (2)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而刑事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之后不能以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作出司法判决,而只能申请法院就刑事赔偿问题通过特别程序而非一般的诉讼程序作出决定。为此,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专门设立就有关刑事赔偿问题作出决定的赔偿委员会,这个机构在行政赔偿程序中是不存在的。 (3)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此时不需要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而刑事赔偿请求毫无例外地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 国家赔偿法包括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主要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人身.财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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