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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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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人犯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二、批准逮捕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在中国,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是分开的,即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再由自己执行逮捕;2、检察院立案侦查(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的案件,由检察院内设的反贪局或渎侦局提请检察院内设的负责审查逮捕的部门(一般是侦查监督科【处】)以检察院名义“决定逮捕”,然后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3、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或自诉),认为需要逮捕的,由刑事审判庭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同意后,可以“决定逮捕”被告人,再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4、另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赋予了检察院对自行侦办的案件决定逮捕后的协助执行逮捕权但关于“协助执行逮捕”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就见仁见智了通常的做法是检察官凭本院的逮捕决定书到同级公安机关领取逮捕证,然后带领本院司法警察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到后,交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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