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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各级鉴定委员会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地(市)、县(市、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十五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本医疗单位的鉴定小组应及时认真地向当事医务人员、病员或病员家属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查清事实真相,认真分析原因,明确事故性质,作出正确判断,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有争议或难以作出明确结论的,应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提请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应报请县(市、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期限如下: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有权在事故或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2、患者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患者死亡或者收到尸检报告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尸检申请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当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3、医疗纠纷双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双方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所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或者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时间限制。一般来说,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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