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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不能简单地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一概适用无过错或严格责任原则,而应该确立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情况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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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因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从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此时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一般是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而在量刑方面,也是要考虑到情节、造成的损害结果等等作出处罚。与此同时,承担了刑事责任后,还需要对伤者或者死者家属作出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 一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其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二是过错推定责任; 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不能简单地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一概适用无过错或严格责任原则,而应该确立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只有这样才最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同时也不至于加给加害人过重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另外,该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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