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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者包装、装潢上对商品质量作下列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特殊行业标志等质量标志,使用失效、被取消的质量标志; (二)伪造、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准产证号、商品条码标记或者监制单位; (三)伪造厂名或者伪造、冒用、虚假标注商品的生产地、加工地; (四)虚假标注商品的规格、等级、性能、用途、数量、制作成分和含量; (五)虚假或者模糊标注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 (六)伪造或者销售、使用仿造的防伪标识; (七)擅自使用他人商品上的特殊标识;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不予标明。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注册商标侵权通常由商标法规范,非注册商标侵权通常由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具体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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