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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
由于当事国可以任意选择是否发表这样的声明、在何时以及何种条件下发表这样的声明,也就是说这类管辖是当事国自愿承担的,所以它是“任意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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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每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一个高级人民法院。所以高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即是它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在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应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行政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等问题进行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只能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一审终审。
依据管理人是否有管理意思为标准可以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与不真正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所谓真正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无法律义务而为本人管理事务。这种无因管理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阻却违法性,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行为,以排除对他人事务干涉的侵权性;二是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真正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又称不法管理,是指在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务,却故意当成自己事务而加以管理的情形下,本人主张为无因管理的。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为:一是不能阻却违法性,即不真正无因管理仍属违法行为;二是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责任。根据是否利于本人或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可以将真正无因管理分为适法无因管理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情形,详见第1.2、1.3、4部分的内容。 1.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中,依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的判断标准包括:(1)争议标的额大、(2)案情复杂、(3)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以及(4)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同时,依据《民诉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1)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保证人破产管辖法院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也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依据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争议标的额达到较大的第一审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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