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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2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问题作原则性的规定。 第一,父母协商决定。这样的规定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 1.父母最了解子女随谁生活对子女最有利。 2.父母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可以减少子女的精神负担和其他消极影响 3.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能够顺利执行。协商原则同样适用于变更争议的解决。 第二,在发生争议时的判决原则是从考虑子女利益、有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和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律师关于子女抚养变更协议书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满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果你前妻的伤残已导致其无力继续抚养孩子,你就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你可以和前夫以协议的方式变更孩子的,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通过诉讼来变更孩子的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果你前妻的伤残已导致其无力继续抚养孩子,你就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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