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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内容

2022-09-24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在社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一)被取消行医资格的;(二)公有制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三)患有精神病或者传染病的;(四)非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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