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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26条:“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收养法》第23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
1、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则没有区别;如果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则有区别。 2、继子女只有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即两者一起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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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则没有区别;如果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则有区别。继子女只有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即两者一起共同生活,且在经济上,继父母给予了继子女支持,支付了必要的费用,则形成扶养关系,二者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否则,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相互之间也没有继承权。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则没有区别;如果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则有区别。继子女只有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即两者一起共同生活,且在经济上,继父母给予了继子女支持,支付了必要的费用,则形成扶养关系,二者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否则,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相互之间也没有继承权。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则没有区别;如果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则有区别。继子女只有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即两者一起共同生活,且在经济上,继父母给予了继子女支持,支付了必要的费用,则形成扶养关系,二者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否则,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相互之间也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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