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原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1.传销案件一般都是共同犯罪,如果你是组织者,需要统计你下线有多少人 2.如果如你所说你的下线就有250人的话,那应该算是情节比较严重的,可能会判处五年以上的刑罚,当然具体案件还需要具体分析。
不按传销所得金额、责任、组织策划、介绍、胁迫、欺骗等判刑。《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欺骗、胁迫他人参与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与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63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