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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为何修改考勤记录你是如何修改的,你自己要讲明白,如果你非办公室人员潜伏到办公室修改考勤,性质严重,开除你合理,如果你仅仅是因为迟到一分钟要...
法院执行对孩子上学有影响。成为限制执行人后,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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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影响孩子上学,对于孩子的抚养,可由双方进行协商处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需要在学区房就读的,可由房子的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是不影响孩子上学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有,老赖会影响孩子上学。 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有规定:老赖孩子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主要是为了限制老赖高消费,而老赖孩子在普通学校的受教育权还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老赖孩子能上大学,但是收费过高的大学可能会受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教育法》只授权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处分”——“开除学籍、勒令退学”依其性质应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该种行政处罚非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授权学校实施——结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学校作出这种名为“处分”实为“处罚”的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越权行为。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来自于《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授权: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对该法所称的“处分”的性质如何理解?其种类范围应当如何?比如学校规定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可以作出拘留的处分,这一眼就能看出这种“处分”超过了该法所称的“处分”的应有的限度。显然,学校行政处罚根据法律授权的“处分”应该是有一个由其性质所决定的最高限度的。那么,处分的性质究竟是什么、该法所称的“处分”的最高限度应该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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