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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预收诉讼费,最终如何承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参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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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按以下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交纳办法》第10条第1、6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不是必须,可以由双方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反诉人(一审本诉被告):,男,汉族,日出生,住成都市街号栋单元号。被反诉人(一审本诉原告):,男,汉族日出生,四川省太安镇龙游村人。 第三人:,女,汉族,日出生,住成都市街号栋单元号。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退还不当得利元整及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反诉人提起反诉之日至退还全部本金之日止 2、判令被反诉人就应当退还的不当得利之债中的元与本诉之债元借款予以抵消 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反诉人以2008年月日从反诉人处骗取的元借条为据,要求反诉人偿还其所谓的借款,并发生讼争。事件发生后,反诉人通过与其母亲,即本案第三人交谈,方知被反诉人采取欺骗手段,谎称与第三人合作投资购买商品房为由,并多次向第三人索要购买商品房的投资费用,第三人在听信被反诉人的情况下,从其管理的反诉人银行卡帐户上进行资金的划转,期间分别于2008年月日、2008年月日两次划款人民币元、元至被反诉人名下,2008年6月3日从被反诉人帐户转回至反诉人银行卡帐户元,进出抵消总计划出款项元至被反诉人名下。第三人从事上述行为时均未告知反诉人,直至本案本诉发生后,反诉人才知道本案的全部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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