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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破产企业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然后清偿给员工的所有费用;然后清偿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欠税;最后,清偿有担保...
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或者出售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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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登记才能够设立。并不是签订合同就能够设立。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破产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般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为:先清偿到期的债权;如果都到期的,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如果都没有担保的,则先清偿债务负担较重的债权;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来清偿;到期时间相同的,则按比例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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