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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和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禁止向渡运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设置渡口应当符合流域、城乡、航运和防洪等规划,综合考虑渡运实际需求、安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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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渡运:(一)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的;(二)渡船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或者装运危险品的机动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四)超员或者超载的;(五)渡船船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者酒后驾船的;(六)其他影响渡运安全的情形。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配备渡船的消防、救生、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的;(二)不按规定配备渡船船员的;(三)渡运时渡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未随船携带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夜间航行的;(五)装运危险品的机动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六)擅自改变渡船结构和使用性能的。
申请设置渡口,申请人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渡口选址意见书,经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明确渡口区域界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渡口,应当经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审批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迁移或者撤销渡口,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妥善处置渡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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