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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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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的规划者、组织者、投资者和受益人作为共同犯罪的主犯甚至第一犯,是打击的重点。但对于被雇佣从事体力劳动,只获得劳动报酬而不参与利润分配的人员,在实践中往往只按照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严格来说,上述做法违反了立法初衷,因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没有规定,非法采矿行为只打击组织者,不打击参与者。组织者以外的人员不以犯罪论处,不利于打击非法采矿犯罪。当然,一般参与者,尤其是一线卖苦力的劳动者,虽然知道自己从事的是非法采矿,但都是以犯罪论处,也是不公平的。因此,除组织者、策划者、投资者和受益者以外的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参与时间罪后的表现,区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9条、《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42条的规定,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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