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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借款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一般可能会构成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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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必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具体来说也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时,成立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185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5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挪用特定货物罪的条件有:1。主体是直接负责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货物的主管;2。主观上是故意的;3。对象是国家专门使用特定货物的财务管理制度;4。客观上是挪用国家特定救济货物,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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