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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
执行阶段除了向法院缴纳的申请费,还有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费用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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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专项审计的申请书范本: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书人民法院:贵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万民初宇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万宁大丰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 (2014)万执字第434号】。被执行人作为一个以商品混凝土、免烧砖为主导产品,以土石方工程、运输车队为辅,集市政工程、土建工程等多项目于一体的建筑服务商,系万宁市建筑服务行业的大型产销企业之一,完全有能力偿付申请人本金3566191.5元及逾期利息等各项费用。因申请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权力有限,己竭尽全力向贵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线索,贵腕亦己对此采取相应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切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鉴于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局限性,且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居于支配、指挥、主导的地位,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职权到银行、工商、税务部门及从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中调查被执行人的账户、账号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并予以冻结、划拨;到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商砼配送站位于东环离速万宁礼记出口处、免烧砖厂位于万宁币新城开发区)审查其固定资产账簿及有关原始凭证,对其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予以查封、扣押。以有效制止被执行人逃避履行法院判决,从而更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山西远大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我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的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倾向于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也就是主债务人请求债权,保证人在诉讼中一直处于一个辅助、候补的位置上。但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例外,赋予债权人选择的权利,可以单独起诉被保证人,也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这是由连带责任保证制度所设立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但是在整个的制度设计中都没有考虑到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保证人一直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上。对于债权人只将连带责任保证人列为被告的情况下,是否保证人只能被动的接受,保证人能否有提出追加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权利,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司法实践中,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缴纳申请费的问题,经历了一个由缴费到不缴费的过程。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属于非诉行政执行的,行政机关无须向法院缴纳执行费用。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谁支付。根据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就执行案件而言,执行费用也是由两方面构成,申请费属于案件受理费的性质,而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发生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此两方面即构成了“强制执行的费用”。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来看,对非诉行政执行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即我国的申请费)是通例,我国也是如此,但均强调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行法”第二十五条:“有关本章之执行,不征收执行费。但因强制执行所支出之必要费用,由义务人负担之。”因此,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关于“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规定,主要指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这里“强制执行的费用”指的是划拨、拍卖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一是拍卖标的运输、保管费用;二是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评估费用;三是拍卖程序中,对拍卖标的鉴定费用等。根据规定,佣金由买受人承担,不包括在执行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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